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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t distribution回报投资者
利润分配政策
发表时间:2013-7-4   浏览次数: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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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年度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并将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应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利润分配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进行审核发表审核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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